一、问题的提出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此条法律规定意为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签订的合同须以招投标文件为准,不得背离其招标过程中确定的实质性内容。但在实践中,合同与招投标文件内容不同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能否将此条视作合同与招投标文件内容背离时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即能否根据本条规定认定在此种情况下应当以招投标文件中设立的条件为准,成了有争议的问题。
实践中,经常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客观情况的变化,此时需要根据变化情况修改合同内容,例如发生不可抗力、设计变更、地质情况与招标时有重大变化等。此时,根据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