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从业人员近期提出了这样的问题--《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结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这七个工作日是指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算。那么,这个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是指二十日这个公告期后起算还是该怎么算?质疑时效起算日期的当天是否计算在七个工作日内?供应商以邮寄或快递方式寄送质疑函的,质疑时效又当从哪一天计算?
从这位从业人员的提问来看,其对采购文件的公告期限是不太清楚的。其提及的二十日应该是《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问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这个“二十日”绝不是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