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实施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称“94号令”),相比原20号令而言,最大的特点是主体责任更明确,处理程序更规范,但也存在有待完善的空间。


  一.明确了采购人是质疑答复的主体


  在以往的实践中,采购人总认为将采购项目委托给了采购代理机构就万事大吉了,至于质疑的答复,不管是委托范围内的,还是委托范围外;不管是否答复,还是供应商对答复是否满意,都是采购代理机构的事。特别是当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致使供应商不满意而投诉时,采购人仍然认为是与己无关。94号令则从委托代理的法理上明确了采购人对质疑行为负主体责任。


  然而,关于采购人对质疑答复不负责任的问题,94号令只是对拒收质疑函问题和不予答复或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的情形作出了处罚规定,而对采购人不负责、不履行主体责任,特别是采购代理机构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供应商投诉,浪费公共管理资源的问题却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