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国务院于2018年3月21日以国函(2018)56号文件批复后,业内人士翘首以待、虚假文本四处撒播,时隔一周发改委方始公布该《规定》。堪称立法技术上的“饥饿营销”。《规定》通篇共六条,与2000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相比,其显著的变化是进一步明确了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范围;提高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金额标准。但就现阶段已公布的文件内容来看,以下法律问题是不容忽视、无法回避的。
第一,该文件没有充分回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及住建部相关文件所明确的“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在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探索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的政策导向。对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项目的强制招标项目范围,仍需“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按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而并未在本次修订中一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