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是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两大基本法。《招标投标法》实施于2000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实施于2003年1月1日。《招标投标法》是对招投标活动的一般性、普遍性规定。《政府采购法》是对政府采购活动的一般性、普遍性规定。从效力层级来说,两者均为全国人大制定颁布的法律,是并列并行的。两法在立法宗旨、适用范围、程序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各有侧重。两法在具体适用时,有相对清晰的界线,又有千丝万缕的关联。仅就工程建设项目这一领域,两法的适用就错综复杂。

一、两法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

《招标投标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