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2年以来处于行政法规法律位阶的法律文件长期缺位的补位,是招标采购行业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由于我国采用《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平行立法的模式,由此带来招投标法律体系和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两大法律体系并存的现状,存在“各说各话”、“相互冲突”等问题,“两法合一”常被业内探讨。考虑到“两法不一”在一定程度是是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两法合一”将使我国在加入GPA谈判中缺少回旋余地、出价清单远远超出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