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认真研究,我司认为此次修订的目的是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最紧迫、最突出的问题,因此我司只针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所列条款提出意见。
一、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一)建议将《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支持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和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主要理由:尽管国家为了鼓励招标人对首台重大技术装备等创新产品进行招标,但相关支持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的要求不得作为对投标人的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