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违背原则的投诉。94号令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有些供应商的投诉很是随意,仅凭个人主观臆断,随意猜测,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二是投诉的部门不合规。94号令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第六条规定,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也就是说,财政部门是处理投诉的法定机构。采购人属于市级,供应商应当到市财政局投诉;采购人属于省级,供应商应当到省财政厅(局)投诉。但现实中,供应商越级投诉的现象并不少见,要么向没有管辖权的财政部门投诉,要么直接向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三是投诉的时限不合规。94号令第十七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