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桃园镇屯头村民安置楼三期室外配套设施建设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2022-09-14 14:13:00

肥城市桃园镇屯头村民安置楼三期室外配套设施建设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泰安博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肥城市桃园镇屯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委托,对肥城市桃园镇屯头村民安置楼三期室外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进行招标, 并于2022-09-13 15:00:00开标、评标,开评标会结束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

    特此公示

    1.项目编号:FC-GC-20220824-01-01
    2.项目名称:肥城市桃园镇屯头村民安置楼三期室外配套设施建设工程
    3.招标控制价:305.14万元
    4.招标人:肥城市桃园镇屯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址:肥城市桃园镇屯头村
    联系人:王英良
    联系方式:13356822786
    5.代理机构:泰安博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肥城市桃都国际城小区南门商铺
    联系人:吴庆双
    联系方式:18653859889
    6.唱标记录:
投标单位名称投标总价(元)工期(日历天)质量承诺投标保证金(元)项目经理

1

山东凯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954079.83

60

国家现行验评标准,确保达到合格工程

70000

范继刚

2

肥城市新城巧山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2947137.50

60

国家现行验评标准,确保达到合格工程

70000

卢宪章

3

肥城宏远建设有限公司

2949462.39

60

执行国家现行验评标准,确保达到合格工程。

70000

赵海芳

4

山东龙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959986.58

60

国家现行验评标准,确保达到合格工程

70000

李强

5

国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956821.47

60

合格

70000

蒋鹏

    6.2.评标情况:
投标单位名称商务标得分资信标得分技术标得分其他得分总分排名

1

山东凯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9.82

0.0

24.33

94.15

1

2

肥城市新城巧山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69.94

0.0

21.18

91.12

2

3

肥城宏远建设有限公司

69.9

0.0

20.63

90.53

3

4

山东龙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9.72

0.0

20.73

90.45

4

5

国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64.78

0.0

22.1

86.88

5

    技术标评审得分表:
投标单位名称评审得分评委委员评分明细

1

山东凯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4.33

评委A 24.7 ; 评委B 25.1 ; 评委C 23.2 ;

2

肥城市新城巧山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21.18

评委A 22.0 ; 评委B 22.95 ; 评委C 18.6 ;

3

肥城宏远建设有限公司

20.63

评委A 21.3 ; 评委B 22.1 ; 评委C 18.5 ;

4

山东龙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73

评委A 21.5 ; 评委B 22.3 ; 评委C 18.4 ;

5

国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2.1

评委A 22.9 ; 评委B 23.7 ; 评委C 19.7 ;

    7.无效投标及废标情况:
投标单位名称原因及依据

1

山东创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因投标单位未提交诚信承诺书,根据废标条款A1.5、A1.7条有关规定,故作废标处理。。

2

菏泽市定陶区国信建设有限公司

因投标单位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诚信承诺书,故作废标处理。。

    8.拟中标候选人名单:
    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名情况:
候选人名称投标金额 排名

1

山东凯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954079.83元

1

2

肥城市新城巧山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2947137.5元

2

3

肥城宏远建设有限公司

2949462.39元

3

    9.拟中标人情况:
    拟中标人:山东凯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范继刚
    中标金额:2954079.83 元
    工期:60(日历天)
    10.开标日期:2022-09-13 15:00:00
    11.公示日期:2022-09-14 至 2022-09-16
    12.公示媒体: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13.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14.投诉处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之日10日内,向( 相关监督部门 )投诉。
    15.其他说明: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