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城市管护服务中心宁阳大道中段(建设路-七贤路)道路提升改造和容貌整治工程(一标段)中标候选人公示

   2022-09-11 23:46:53

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城市管护服务中心宁阳大道中段(建设路-七贤路)道路提升改造和容貌整治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泰安市精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宁阳县城市管护服务中心的委托,对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城市管护服务中心宁阳大道中段(建设路-七贤路)道路提升改造和容貌整治工程(一标段)进行招标, 并于2022-09-07 09:00:00开标、评标,开评标会结束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

    特此公示

    1.项目编号:NY-GC-20220722-01-01
    2.项目名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城市管护服务中心宁阳大道中段(建设路-七贤路)道路提升改造和容貌整治工程(一标段)
    3.招标控制价:439.46万元
    4.招标人:宁阳县城市管护服务中心
    地址:宁阳县金阳大街
    联系人:刘晓琛
    联系方式:0538-5621271
    5.代理机构:泰安市精瑞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泰安市宁阳县文庙街道盛和家园商务楼2102
    联系人:杜敏超
    联系方式:15621332886
    6.唱标记录:
投标单位名称投标总价(元)工期(日历天)质量承诺投标保证金(元)项目经理

1

山东省宁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4383814.91

50

合格

0

薛思国

2

山东盎然园林有限公司

4313225.80

50

合格

0

李新春

3

泰安慧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393731.36

50

合格

0

谢清柱

4

宁阳县城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4390227.68

50

合格

0

胡艳霞

5

宁阳大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4392403.67

50

合格

0

刘鑫

    6.2.评标情况:
投标单位名称商务标得分资信标得分技术标得分其他得分总分排名

1

山东省宁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49.94

0.0

45.86

95.8

1

2

山东盎然园林有限公司

49.9

0.0

39.94

89.84

2

3

泰安慧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9.92

0.0

38.08

88.0

3

4

宁阳县城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49.93

0.0

37.38

87.31

4

5

宁阳大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49.92

0.0

37.36

87.28

5

    技术标评审得分表:
投标单位名称评审得分评委委员评分明细

1

山东省宁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45.86

评委A 45.6 ; 评委B 44.0 ; 评委C 45.7 ; 评委D 46.0 ; 评委E 48.0 ;

2

山东盎然园林有限公司

39.94

评委A 42.0 ; 评委B 40.8 ; 评委C 43.7 ; 评委D 41.5 ; 评委E 31.7 ;

3

泰安慧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38.08

评委A 42.2 ; 评委B 37.2 ; 评委C 43.2 ; 评委D 36.0 ; 评委E 31.8 ;

4

宁阳县城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37.38

评委A 41.4 ; 评委B 36.6 ; 评委C 43.9 ; 评委D 33.0 ; 评委E 32.0 ;

5

宁阳大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37.36

评委A 41.6 ; 评委B 35.9 ; 评委C 44.6 ; 评委D 33.0 ; 评委E 31.7 ;

    7.无效投标及废标情况:无
    8.拟中标候选人名单:
    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名情况:
候选人名称投标金额 排名

1

山东省宁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4383814.91

1

2

山东盎然园林有限公司

4313225.8

2

3

泰安慧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393731.36

3

    9.拟中标人情况:
    拟中标人:山东省宁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项目经理:
    中标金额:4383814.91
    工期:50(日历天)
    10.开标日期:2022-09-07 09:00:00
    11.公示日期:2022-09-09 至 2022-09-11
    12.公示媒体: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13.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14.投诉处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之日10日内,向相关部门投诉。
    15.其他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