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公安局拘留所及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智能化项目工程招标公告

   2022-09-17 10:53:41

新乐市公安局拘留所及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智能化项目工程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新乐市公安局拘留所及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智能化项目工程已由新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政审批局 新开行审投资审字【2021】9号 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新乐市公安局,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新乐市公安局拘留所及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智能化项目工程

2)建设地点:新乐市公安局

3)建设内容及规模:包括拘留所智慧监管平台、报警管理系统、门禁系统、视频监管系统、执法管理系统、综合布线等,执法办案中心的执法办案区、涉案财务管理区、合成作战区、办案联动区、案件管理区、综合布线等。(详见招标文件)。

4)招标控制价:10111961.78元 

5)工期:按甲方要求

6)质量要求:合格

2.2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所列全部内容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对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如下:

3.1.1 资质要求:

1)投标人具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2)项目经理具备机电工程贰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安B本),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总承包的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应有无在建及无中标待建工程承诺书,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3)投标人提供参与项目人员在本公司任职期间的近三个月(近半年内的任意三个月)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4)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信用中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7月25日09:0020227月29日17:00 (北京时间,下同),登录E招冀成全流程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hebeibidding.com/)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同时登录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有效时间内进行注册、关注项目,填写投标信息,否则后果自负

4.2招标文件售价:0/份。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8月16日09:00,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E招冀成全流程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hebeibidding.com/)递交已固化并且使用单位CA加密后的hbtf格式电子投标文件。若由于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电子文件而导致投标失败,责任自负。本项目投标人必须通过平台在线参加开标、评标过程,及时回复专家的质疑。专家通过评标系统辅助功能的“澄清质疑”发出质疑,投标人通过平台交易系统的“澄清答疑”进行回复。投标人在评委专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答疑,否则后果自负。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石家庄公共资源交易网、E招冀成全流程电子交易平台、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7.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形式,电子招标、投标、开标的流程详见E招冀成全流程电子交易平台”操作手册,“E招冀成全流程电子交易平台”联系方式: 400-789-8955。请投标人及时办理E招冀成 CA。

2)参加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的各方主体,登录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110.249.147.67/G2/),按照“主体注册操作手册”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注册、上传有关附件(已完成注册的无需再次注册),完成注册后绑定CA数字证书,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因投标单位自身原因,出现未能在有效时间内进行注册、关注项目、确认投标等问题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8.联系方式

人:新乐市公安局  

   址:石家庄市新乐市长寿街道长寿路164号

人:苏会贤

联系电话:13722446259

 

代理机构:石家庄易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117号新世隆场外44号商铺

人:王艳洁 

联系电话:15733118726

9.郑重声明

一、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冀建招办【2018】15号《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通知的工作要求,对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阻碍投标、恶意竞标、强揽工程、串标、围标、陪标、索要不合理评标报酬等下列涉黑涉恶涉乱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直接移交石家庄市扫黑除恶办公室处理:

  1. 投标人提供虚假银行保函行为;
  2.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潜在投标人以及有关部门以不合理要求和其他手段阻止、劝退、阻碍其他投标人投标的行为;
  3.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4. 出借或借用资质投标的行为;
  5. 通过串联的方式串标、围标、陪标,组织或参与多家公司集体投标,形成投标团伙,排挤竞争对手和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6. 采用威胁、利诱、胁迫等方式在评标结果确定前买卖投标文件或者诱使他人加入投标团伙的行为;
  7. 投标人伪造人员证件、企业证照、单位公章、社保证明等行为;
  8.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行为;
  9. 投标人中标后故意放弃中标,将工程转卖给其他投标人的行为;
  10. 以要挟、胁迫、恐吓、欺压等形式强行承包或者分包工程、强行供货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11. 采用打、砸、抢等方式阻止其他人进入评标现场毁坏他人投标文件的行为;
  12. 个别投标人鼓动其他投标人代表围堵招标人、招标代理、评标专家的行为;
  13. 评标专家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规定的评标办法评标,恶意废标的行为;
  14. 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评标结束后拒不签字以索要高额评标报酬的行为;
  15. 招标代理在评标过程中以投标文件有瑕疵为由向投标人索要不合理费用的行为;
  16. 其他扰乱招投标活动的行为。
    二、根据冀建建市【2020】68号河北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方案”要求,从涉黑涉恶线索入手,聚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重点围绕7个方面开展:
    1、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招标人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4、投标人以暴力手段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胁迫中标人放弃中标,强揽工程;
    5、投标人恶意举报投诉中标人或其他潜在投标人,干扰招标投标正常秩序;
    6、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以及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给他人;
    7、党政机关、行业协(学)会等单位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