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开发区法院安检系统建设项目

   2022-09-14 11:32:00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安检设备采购

  询价采购文件

 

项目概况: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安检设备采购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91914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Z320693220037(XJ014)

 2、项目名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安检设备采购

3、采购方式:询价

4、预算金额:本项目采购预算为人民币33万元。

5、最高限价:本项目最高限价为33万元,报价超过最高单价限价的为无效投标,报价包含装备的安装、调试、运输、保险、售后服务等费用。

6、采购需求: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安检设备采购,详见询价文件项目需求;

7、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定之日起30天内完成交货、安装、调试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询价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营业执照);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021年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新成立公司半年以内的可不提供);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自行提供材料);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纳税证明及社保证明);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本项目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投标。

(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法定代表人参加项目投标的,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的,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2、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3、供应商响应文件函(格式按第五章)

(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否

1、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小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1)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给予10%的扣除价格,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供应商需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3)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自行填写。

2、残疾人福利单位价格扣除

1)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残疾人福利单位需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残疾人福利单位标准请参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3、监狱和戒毒企业价格扣除

1)本项目对监狱和戒毒企业(简称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如不提供上述证明文件,价格将不做相应扣除。

3)监狱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4、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5、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与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6、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监狱企业)的,联合体享受6%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7、根据《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有失信行为的供应商将根据信用评价结果按规定予以扣分或价格加成。    注:1、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投标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2、投标人为小微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3、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招标人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获取采购文件

1.采购文件获取的时间2022913日至2022919

2.采购文件获取的地点、方式等:

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获取。

四、响应文件提交

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

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29191400,逾期交易系统将拒绝接受上传响应文件电子文档。

解密截止时间:以系统实际显示截止时间为准,原则上不少于三十分钟

提交方式及地点: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平台;

五、开启:

时间:20229191400 (北京时间)

地点:南通市开发区宏兴路9号能达大厦东裙楼五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鸿雁不见面远程开标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询价保证金:本项目不设

八、报价评审

1)报价截止时间后,对收到的合格的报价文件组织评审,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2)成交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或分包本项目。

3)询价采购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三个工作日,采用一次报价方式。按照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询价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4)供应商随意、恶意报价,或未按询价文件要求进行报价的,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监督管理

本级财政部门对全区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址:丁先生                 

联系方式:13585216038             

对项目需求部分的询问、质疑请向采购人提出,询问、质疑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