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造价咨询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

   2019-12-18 09:49:58
摘要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受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受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造价咨询服务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造价咨询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2019ZGZC-C-010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党晓光、赵彩萍

项目联系电话:022-23681718-813/886 18002175577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采购单位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北安道38号二楼207室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王贞礼 联系电话:022-24465551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党晓光、赵彩萍 联系电话:23681718-813/886

代理机构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欣苑路欣苑大厦11层1104-1106招标业务一部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本项目为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通过竞争性磋商的方式选取造价咨询机构负责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评审报告、编制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具体要求详见磋商文件。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本项目由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满足本项目资质要求、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合格服务商为供应商。供应商必须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和满足本项目其他要求和特定资格条件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0.0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2019年12月27日 09:3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19年12月17日 09:00 至 2019年12月23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天津市南开区欣苑路欣苑大厦11层1104-1106招标业务一部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获取磋商文件的方式或事项:请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资格证明书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前往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获取磋商文件。磋商文件售价:本次磋商文件售价为500元,磋商文件一经售出,不予退还。

磋商文件售价:500.0 元(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9年12月27日 09:00 至 2019年12月27日 09: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天津市南开区欣苑路欣苑大厦11层1104-1106会议室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9年12月27日 09:3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天津市南开区欣苑路欣苑大厦11层1104-1106会议室

 

四、其它补充事宜:

1、本公告期限:3个工作日。

2、成交供应商须于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到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逾期未领取者视同领取。成交供应商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

3、质疑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的规定,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条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领取磋商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党晓光、赵彩萍

项目联系电话:022-23681718-813/886 18002175577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注: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否则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