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第一次自然灾害风险普查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2022-05-21 18:15:51


项目概况

长春市双阳区第一次自然灾害风险普查项目的各潜在供应商应向吉林省华建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报名获取磋商文件,并于2022年6月8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招标编号:HJZB-2022-002

项目名称:长春市双阳区第一次自然灾害风险普查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14.9500万元

最高限价:114.9500万元

采购需求:全面完成双阳区普查任务(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完成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政府采购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策;

(2)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保产品政策;

(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且在本次采购项目经营范围内,有能力提供本次服务项目,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3供应商具有近三年(2018年-2020年)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报表(当供应商成立日期在2018年-2020年之间的,提供从成立日期起至2020年之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2021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公司无财务审计报告的,需提供一份财务状况良好承诺书)。 

3.4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3.5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6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7近年(2019年1月1日至今)内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为。
    3.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9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三、获取磋商文件:

1、凡有意参加供应商,请于2022年5月23日至2022年5月27日,每日上午8:00时至16:00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过发送邮件至839914349@qq.com进行获取,需提供下述资料加盖公章(鲜章)复印件:(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办理投标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派授权代理人办理投标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通过发送邮件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需将上述资料发送至指定邮箱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同时拨打代理机构电话与代理机构取得联系进行确认,邮件标题请注明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授权人、联系电话,未注明信息导致无法取得联系的,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招标代理机构确认收到邮件后,将“投标报名登记表”电子版发送至潜在投标人邮箱,潜在投标人将填写完整的“投标报名登记表扫描件”(PDF格式)发送至代理机构邮箱,获取文件成功的标志以收到代理机构竞争性磋商文件为准;

2、磋商文件每套售价500元,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

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下同):2022年6月8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开标 四室

五、公告期限:

2022年5月20日至2022年5月27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次磋商公告在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其他网站转载无效。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 购 人:长春市双阳区应急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220112MB185434XM

地  址:长春市双阳区

联  系  人:张宏伟

电      话:0431-84223189

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华建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6MA145R7K1J

地  址: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与景阳大路交汇中海凯旋门A5号楼927号房

联 系 人:刘颖

电  话:15543542095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长春市双阳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

2022年5月20日

注: 本磋商公告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最新发布的磋商公告内容为准;本磋商公告与磋商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磋商文件内容为准。